三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谁定的?补偿方案公告多少天、能要求听证吗?

直接说结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才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第二十条),政府不能直接指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条);旧城区改建中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法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第十一条)。对评估价不服,先申请复核评估,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第十九条);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第十四、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是评估公司主动上门的吗?

在三亚不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里,被征收人突然发现某家评估公司来量房了,一问才知道是征收部门找的。这里有个关键点:评估机构不是征收部门想找谁就找谁。

第二十条写得明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评估机构还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政府直接内定评估公司,属于程序违法。签约前先问一句:这家评估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有没有协商记录?

评估价太低,只能认吗?

不是。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注意这两步都有期限,通常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来天内要提,错过了就很难再翻。拿到报告先看落款日期、评估方法、类似房地产可比实例,觉得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的,赶紧走复核和鉴定程序,不要光在谈判桌上吵。

补偿方案公示多少天?这30天能干什么?

第十条规定,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这30天不是走过场。被征收人可以书面提意见,比如补偿标准偏低、产权调换房源位置不合理、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不对等。意见要留痕,用EMS寄给房屋征收部门,保留底单。第十一条还要求政府把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不提意见就等于默认。

什么情况下,政府必须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第二款针对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注意是"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合法,不是一家两家觉得不合适。所以旧改项目里,被征收人要联合起来形成书面意见和签字,达到多数比例,才能依法推动听证。听证不是可选项,是政府的义务。

程序不合法,最终能走到哪一步?

按第十四条,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第二十六条,达不成协议时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复议或诉讼。

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方案没公示够30天、应听证而不听证,这些都是可以在诉讼里主张的程序问题。程序违法,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都可能被撤销。

常见问题

不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政府直接指定评估机构属于程序违法。
按条例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注意这两步有法定期限,别拖过。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30天是提书面意见、争取修改方案的关键窗口。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按条例第十四条,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第二十六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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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官方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诉求以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同类问题可结合业务领域与海南案例进一步了解,或阅读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