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招商引资时政府答应的税收返还和奖励后来不认账,企业能告吗?

直接说结论:能告。政府或园区招商部门在投资协议、会议纪要、红头文件里答应的税收返还、财政奖励、用地优惠,事后不兑现的,企业可以提起行政协议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关键不是"官大一级压死人",而是:政府也得讲诚信,新官要理旧账。

什么样的"政府承诺"算行政协议?

企业在琼海投资建厂、落户园区,常见的合作形式有几种:和管委会或招商部门签《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入园协议》;拿到政府的会议纪要、批复、红头文件;招商人员口头答应"落地后给你税收返还和装修补贴"。

按《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释〔2019〕17号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也纳入进来。招商投资协议只要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企业协商订立的,就按行政协议处理。

政府不兑现,法院能怎么判?

这是企业最关心的。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写得很清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还有一句对企业很关键: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协议里白纸黑字写了违约怎么赔,法院是认的。

"换了领导就不认了"站得住吗?

不少企业遇到的说法是:当时的领导调走了、机构撤并了、"这个政策现在没有了"。这在法律上站不住。

行政行为和行政承诺具有公定力和公信力,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承诺。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投了钱、建了厂、招了工,这种信赖利益受保护。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反悔,恰恰是行政协议诉讼要纠正的情形。海南自贸港也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政策保持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只有口头承诺,没签协议怎么办?

口头承诺是最吃亏的。招商酒桌上一句"你先来,优惠好商量",转头没人认。所以从一开始就要留痕:

  • 把承诺写进协议或补充协议,不要只停留在会议纪要;
  • 保存招商宣传册、推介材料、微信和邮件往来;
  • 保存企业已实际投入的合同、付款凭证、建设记录;
  • 对政府作出的红头文件、批复、会议纪要,及时索要并留存原件。

即便没有正式协议,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文件作出的承诺,企业有正当理由信赖并据此投入的,仍可主张权利。

起诉要趁早,别拖过期限

行政协议纠纷不是想拖多久就拖多久。企业主张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要求履行或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之日起算。

发现优惠迟迟不兑现、奖励被以各种理由打回来,先书面催告、固定证据,同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协商谈判还是直接提起行政协议诉讼,避免错过期限。

常见问题

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企业协商订立的招商投资协议、用地协议等属于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判决继续履行并明确内容;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无意义的,判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原告按约定主张违约金、定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口头承诺举证最难。要尽量收集招商时的会议纪要、红头文件、批复、微信邮件往来、宣传材料、企业已实际投入的凭证;虽未签正式协议,但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文件作出的承诺,企业有正当信赖的,仍可主张权利。
不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和承诺具有公信力,政府应当诚实守信、兑现承诺,不能因换届、机构调整或负责人变更而随意撤销、反悔。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不履约,正是行政协议诉讼要纠正的情形。
行政协议纠纷中,企业主张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其履行或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之日起计算,宜尽早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避免错过起诉期限。
400-159-8098

琼海/海南招商协议不兑现,可持投资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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