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城国有土地上的房子要被征收,补偿方式有哪几种?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直接说结论:陵水县城国有土地上的房子被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十七条,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三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可以要求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回迁;对评估结果不服,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再不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九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政府不能直接指定(第二十条)。

陵水县城的房子被征收,到底补哪几项?

很多人以为"拆迁就补个房子钱",其实不止。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陵水县城临街门面、椰林镇老城区的私房,房子本身值多少钱、搬一次家花多少、过渡期租房子花多少、门面停产停业损失多少,这三块都要单列。

被征收人能自己选拿钱还是要房吗?

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征收方说了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简单说,旧房评估价和新房价格互找差价。

旧城区改建能不能要求原地回迁?

可以。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专门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陵水老城区、文化路周边这类旧改项目,居民如果不愿意搬去远离县城的安置小区,可以明确要求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回迁,这是条例明文支持的。

评估结果给得太低,怎么提异议?

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顺序别搞反:先复核、后鉴定,两道程序都有时限。评估报告里一般会写明收到报告后几日内申请复核。错过期限,再想推翻评估价就难了。

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政府直接指定行不行?

不行。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实践中,征收方有时直接塞一个评估公司进来,评估价压得很低。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组织协商选定。

补偿方案多久、能不能提意见?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下一步怎么走?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宣传示例:陵水某临街商户(化名"陵水某先生")接到评估报告,门面房评估价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商铺市场价。代理律师指导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调整了评估结果,随后在补偿方案协商中提高了货币补偿金额。

常见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能。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可以。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不行。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政府不能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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