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企业拿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政府中途改协议或者要收回项目,企业怎么办?

先给结论:海口的水务、燃气、垃圾处理、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法定的行政协议。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政府不依法履行、不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想单方改协议、收回项目,必须符合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还要走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企业造成损失要依法补偿(法释〔2019〕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拿"换届了、领导换了、政策调整了"当理由不认账,法律上站不住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这些年海口公共服务领域放开了不少,污水处理、供水、供气、垃圾焚烧发电、公交运营都有社会资本进来。企业真金白银投进去,运营没几年,政府那边因为规划调整、行业整合、领导更替,忽然要改协议、缩短期限、调价格,甚至直接说"项目收归国有"。遇到这种事,企业很容易慌。这篇文章把法律上的几个关键问题讲清楚。

特许经营协议到底算合同还是行政行为?

直接说:它是行政协议,两样都沾,但归行政官司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写得明白:"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给行政协议下了定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直接点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所以,政府跟企业签的特许经营协议,不是普通民事合同,走不了民事诉讼,要去行政法院告。

政府什么时候才能单方改协议、收回项目?

很多企业以为政府想改就能改,其实不是。法释〔2019〕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拆开看有三个硬条件:第一,要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是一般的管理需要;第二,变更、解除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走,不能一封通知就了事;第三,就算变更、解除是合法的,企业因此受的损失也要补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还强调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不能动不动就拿"公共利益"当万能筐。

政府以换届、换领导、政策调整为由毁约,站得住吗?

站不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10月22日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这条是专门治"新官不理旧账"的。上一任领导答应的事,下一任不能不认;区划调整、机构改革,也不能成为单方毁约的理由。真要改,走法定程序,该补偿补偿。

企业能告什么、能拿到什么?

诉讼请求可以从几个方向提:

一是请求撤销政府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法院认定变更、解除不合法,会判撤销。

二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请求继续履行。法释〔2019〕17号明确,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判决采取补救措施。

三是请求行政补偿或者赔偿。不管变更、解除合不合法,企业已经投入的设备、管网、运营成本,该补的补,该赔的赔。

期限要记住: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下书面通知、开会宣布、发文调整,企业拿到文书的那一刻,倒计时就开始了。

企业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步,别在口头上吵架,把文件留全: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批复、会议纪要、书面通知、往来函件、价格调整文件,全部归档。

第二步,核算投入和损失:设备购置、管网建设、人员安置、预期收益,该算的账提前算清。

第三步,看时间:政府作出变更、解除行为的文书送达后,6个月的起诉期限不等人。期限紧张或者拿不准的,尽快让律师评估程序合法性,决定是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宣传示例

海口某民营水务企业(化名"海口某水务公司")2019年与某区签订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30年,投资改造两座污水处理厂。2024年,区里以"水务一体化整合"为由通知其协议提前终止、项目移交国企,仅口头答应"后续协商"。企业随即主张整合不构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情形,未依法定程序,并提交了历年投资台账和改造投入票据,请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投入损失。

此类案件需结合协议具体条款、整合背景和损失证据判断,是否补偿、补偿多少由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裁判,不承诺案件结果。

常见问题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释〔2019〕17号第二条第一项明确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法释〔2019〕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中出现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变更、解除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不是政府想改就能改。
不合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企业损失。
可以请求撤销违法变更、解除行为,请求确认行为违法,请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就已造成的损失请求行政补偿或赔偿。法院认定变更解除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政府送达变更、解除通知后期限就开始计算,务必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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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全国人大官网 flk.npc.gov.cn 公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当事人为宣传示例,已化名脱敏,不承诺案件结果。同类问题可结合业务领域与海南案例进一步了解,或阅读定安招商协议履行争议、五指山政府不履行协议。